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春鐘」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