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1年度,468號
FYEV,91,豐小,468,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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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楊錦麗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詹梓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坐落臺中縣大雅鄉○○段二一一一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係原告管理委員會所服務範圍內之建物,因管理上之必要,系爭建物所有之 需繳納管理費,以支應必要之支出,依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系爭建物所有人每 月應向原告繳納管理費,被告係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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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