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2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 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華南商業銀行( 下稱華南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華南銀行提 出方案⒈前7 年平均每月還款約5,000 元,第7 年後再談後 續方案。方案⒉年利率0%,每月償還6,000 元。然債務人每 月入不敷出,為表示最大誠意,願意每月週轉3,000 元償還 銀行債務,因此協商不成立,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未逾新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 語。
三、衡諸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 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 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之作 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債權及履行債務。是對於 已陷入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 中生存,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 秩序,故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 困境之消費者,乃允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得選 擇以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 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重建復甦機會。惟若債務人履行債務並無困難,僅係為圖謀 減免債務,而不為債務之履行,自有違債權契約為誠信契約 之本旨。
四、經查:
㈠本件前置協商程序中,債務人自陳華南銀行提出之還款方 案為方案⒈前7 年平均每月還款約5,000 元,第7 年後再
談後續方案。方案⒉年利率0%,每月償還6,000 元。然債 務人無力負擔,因此協商不成立,業據債務人提出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稽。
㈡為有效反應債務人償債能力,應以債務人整年度收入為據 。經查:債務人民國96薪資所得共計716,791 元,有債務 人提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在卷可稽,可知債務 人平均每月收入以59,732元(716,791 ÷12=59,732)為 適當。
㈢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醫療費用1,048 元、育嬰費5,355 元 、教育費4,147 元、探親費3,358 元、勞保225 元、牌照 及燃料稅993 元、行車執照費104 元、汽車維修費5,275 元、房屋稅556 元、稅賦163 元。惟查:臺灣省97年每月 每人最低生活費係9,829 元(包含食衣住行費用),有內 政部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 份在卷可稽,債務人於履行 債務期間本應節約省用,過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並誠實 勤勉地履行債務,以符合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因此本院 認債務人及其配偶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共計以19,658元為已 足。
㈣債務人主張每月有房貸支出27,520元。然查:房貸名目上 雖為債務,然實質而言債務人藉由每期繳交貸款,逐期累 積個人資產,而債務人於經濟困頓之際,應選擇適度對其 資產加以處分以減輕債務而非反倒有累積資產行為,則相 對於其他各債權人而言亦有不公平之處,亦徒增債務人負 擔且本件房貸借款名義人亦非債務人。又人民安居並不以 居住於自有住宅為必要,租屋居住亦為目前社會眾多經濟 狀況無力負擔購屋支出之人的安居方式,且因租屋支出並 得為所得稅之扣減額,故租屋居住毋寧是自認經濟負擔沉 重之人減輕負擔的另一種生活方式。因此,債務人若將該 房地變賣清償債務後,其雖增加租屋支出(租屋支出應計 入每月個人基本生活費中),但同時減少貸款支出。因此 本院不予採認債務人房貸支出為生活上之必要支出。 ㈣債務人主張須扶養其子女陳慈菁、陳妤柔、陳柏沅。經查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 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 元為適當。準此,本院認債 務人為其子女陳慈菁、陳妤柔、陳柏沅支出每月基本生活 費用共計19,500 元計算為已足。
㈤綜上,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59,732元,債務人每月收入 扣除債務人及配偶每月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共計39,158元 後,剩餘20,258元,並非不足以履行與華南銀行提出之協 商還款金額每月6,000 元。綜上,債務人應有能力與各債
權人達成分期償還之協議,債務人捨此不為,並主張其不 能清償債務云云,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既非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其 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 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