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彭建山
附件:
(一)請詳列債務人自營油漆工程行、任職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天鈺營造有限公司之起迄時間( 包括年、月),並釋明自95年6 月債務協商起迄96年11月 毀諾止,係從事何工作?如有離職,離職原因為何?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院依職權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函查債務人任職期間及離職原因,據該公司函覆甲○○於 92年度即已任職該公司,95年 1月離職,離職原因為自行 開立油漆行,何以債務人自陳:將自營之油漆行結束後, 始全心全意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兼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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