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3512號
TNDV,97,司票,3512,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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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512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良鈿工業社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點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約定有利息 者,得要求其利息。查本件本票係約定年息百分之7點5計算 之利息,詎聲請人竟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逾年息 百分之7點5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 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 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 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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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3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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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
│ │ │(新台幣)│(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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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5月26日 │500,000元 │193,603元 │97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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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5月26日 │500,000元 │193,603元 │97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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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