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甲○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0月21 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8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85年12月1日止。詎第三人甲○○僅繳息至85 年10月1日止,屆期尚欠本金共3,000,000元。而第三人甲○ ○已於92年6月20日死亡,並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 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 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7年度家抗字第36 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各1件、本院債權憑證(南院慧95執意字8576號)影本 、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號、及97年度家抗字第36號民事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放款核准貸放帳卡明細表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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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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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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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263 │建│118.2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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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安順段87-37地號、面積11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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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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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出│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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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加強 │46│58│5.│12│12│平│加強│8.│平│全│
│ │ │長和街4段231│南區布袋│磚造 │.7│.8│00│.1│2.│方│磚造│11│方│ │
│ │ │巷60弄6號 │段263地 │ │0 │8 │ │8 │76│公│ │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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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安順段5458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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