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正耀建設有限公司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6年11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正耀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①96年1月9日 ②96年3月5日簽發票面金額①73,000,000元②73,000,000元 ,到期日均為96年11月30日之本票共2紙,用以共同擔保17 戶新屋抵押房地,即每戶抵押房地應償還之約定債務為3,85 0,000元。詎第三人甲○○○、正耀建設有限公司屆期未依 約清償,尚欠本金①66,070,000元②66,070,000元(本件僅 請求3,850,000元)。又第三人甲○○○、正耀建設有限公 司已於97年5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2件、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535號、97年度票字第8536號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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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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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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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0000-000│建│7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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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永康市 ○○○段│0000-000│田│22.00 │2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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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縣│永康市 ○○○段│0000-000│田│34.00 │2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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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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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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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臺南縣永康│臺南縣永│4層樓房 │40│40│40│34│15│平│鋼筋│23│平│全部│
│ │88│市北灣里大│康市大灣│鋼筋混凝│.4│.5│.5│.8│6.│方│混凝│.2│方│ │
│ │1 │灣路37巷7 │段2965-4│土造 │9 │6 │6 │3 │44│公│土造│8 │公│ │
│ │ │弄19號 │34地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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