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1093號
TNDV,97,司拍,1093,200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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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 至124年1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6年11月29日邀同第三人蔡明坤李琦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7年 7月29日止。詎相對人僅繳息至97年7月29日止,尚欠本金共 1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借據 1件、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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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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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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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2013-3│旱│14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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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南區 ○○○段│2013-4│旱│14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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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南區 ○○○段│2013-5│旱│143.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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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南區 ○○○段│2013-6│旱│14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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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