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1058號
TNDV,97,司拍,1058,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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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7、2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17日起至123年6月17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於①93年7月8日② 96年9月11日②97年4月9日④97年5月9日⑤97年6月6日⑥97 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000,000元②10,000,000元③20, 000,000元④20,000,000元⑤20,000,000元⑥20,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①108年7月8日②99年9月11日③97年8月7日④ 97年9月6日⑤97年10月4日⑥97年8月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7月8日②97年7月23日③ 97年7月23日④97年7月9日⑤97年7月6日⑥97年7月9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871,110元及利息、違約金(本 件僅請求3,6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 借據契約書影本、動用/繳款紀錄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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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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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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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段│73 │建│2,756.00│10000分之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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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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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六│七│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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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臺南市東│臺南市東│12層樓房│72│38│11│平│鋼筋│23│平│全部│
│ │29│區○○路│區○○段│鋼筋混凝│.5│.8│1.│方│混凝│.6│方│ │
│ │ │375號6樓│73地號 │土造 │6 │5 │41│公│土造│8 │公│ │
│ │ │之8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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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408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 │
│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4086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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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