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杜剴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玉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之本 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6月17日起至127年 6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於①96年11月21日 ②97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500,000元②4,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①97年11月21日②98年3月13日止,按期平均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 司僅繳納本息至①97年6月21日②97年6月13日止,尚欠本金 共7,5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 人張玉珍於97年1月15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杜剴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交易 明細表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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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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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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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段│1096-2│建│9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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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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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 │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號│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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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臺南市東│臺南市東│4層樓房 │42│47│47│42│17│平│全部│
│ │36│區○○路│區○○段│鋼筋混凝│.0│.2│.2│.0│8.│方│ │
│ │ │80號 │1096-2地│土造 │7 │0 │0 │7 │54│公│ │
│ │ │ │號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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