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1016號
TNDV,97,司拍,1016,200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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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後壁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庚○○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8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8月7日 起至116年8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庚○○於86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88年8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庚○○自86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因調解共有物分割, 分別由相對人壬○○、乙○○、辛○○、丙○○丁○○○己○○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1 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本院96年1月15日 南院慧95執當字第50931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四、另依相對人壬○○、乙○○、辛○○、丙○○丁○○○己○○於97年9月2日所提之陳述意見狀,陳稱本件因辦理共 有物分割時,未能取得抵押權人之同意書,致未能將抵押權 轉載於第三人庚○○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上,事實上相對人 等並未提供土地,供第三人庚○○做為擔保云云,惟非訟事 件係採形式審查,且依民法第867條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



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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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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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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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1│建│31.03 │1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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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安溪寮段頂寮小段351-5地號、面積424.00平方公尺 │
│因分割增加地號:1621-1、1621-2地號 │
│所有權人:相對人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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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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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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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1-1│建│45.25 │18分之1 │分割自:1621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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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1-2│建│357.45 │18分之1 │分割自:1621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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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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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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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2│田│142.04 │1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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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安溪寮段頂寮小段351-4地號、面積2,128.00平方公尺 │
│因分割增加地號:1622-1、1622-2、1622-3、1622-4、1622-5、1622│
│ -6、1622-7、1622-8地號 │
│所有權人:相對人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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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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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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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2-1│田│142.04 │18分之1 │分割自:1622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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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2-2│田│230.89 │18分之1 │分割自:1622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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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2-3│田│230.90 │18分之1 │分割自:1622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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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2-5│田│232.34 │18分之1 │分割自:1622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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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2-6│田│357.46 │18分之1 │分割自:1622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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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2-7│田│294.90 │18分之1 │分割自:1622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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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臺南縣│後壁鄉 ○○○段│1622-8│田│294.90 │18分之1 │分割自:1622地│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相對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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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