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1004號
TNDV,97,司拍,1004,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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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潘財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6日起 至134年11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潘財政於①94年11月21日②94年11月21日③96年4 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元②2,800,000元③300,000 元,借款期限至①101年11月21日②114年11月21日③101年4 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潘財政僅 繳納本息至①97年4月21日②97年4月21日③97年1月17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36,020元②2,754,296元③26 0,65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潘財 政已於97年1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 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 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款借據影本2件、通信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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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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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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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299 │建│5,766.89│10000分之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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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永康市 ○○○段│302 │建│28.74 │10000分之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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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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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地│合│面│主要│陽│平│面│ │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下│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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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3│臺南縣永│臺南縣永│12層樓房│39│53│16│44│15│平│鋼筋│8.│3.│平│全部│
│ │5 │康市復國│康市永信│鋼筋混凝│.9│.0│.4│.3│3.│方│混凝│58│51│方│ │
│ │ │二路243 │段299地 │土造 │8 │9 │0 │0 │77│公│土造│ │ │公│ │
│ │ │巷16號 │號 │ │ │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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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永信段4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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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