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八二О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新欉
訴訟代理人 黃達裕
莊文良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主張:被告甲○○邀被告乙○○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借款期 限自九十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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