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7766號
TNDV,97,司促,47766,2008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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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776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李婉瑜即李春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消費款新臺幣49,935元,及自民國88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92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
  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
 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
 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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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