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681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務 人 李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778元,及其中新臺幣
39,868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0元整,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巧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9,86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0,660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
(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8,25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
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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