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5663號
TNDV,97,司促,45663,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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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5663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補清晰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釋明甲○○為債務人之依據?(票號AL0000000發票人為
   貴品小吃,而票號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至
   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至AL0000000共16紙支
   票發票人均為金獅玉璽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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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獅玉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