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5663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補清晰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釋明甲○○為債務人之依據?(票號AL0000000發票人為
貴品小吃,而票號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至
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至AL0000000共16紙支
票發票人均為金獅玉璽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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