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5590號
TNDV,97,司促,45590,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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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559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務 人 許謝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220元,及其中新臺幣99,
  457元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謝麗琴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9,457元整。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63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99,45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
 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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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