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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41583號
TNDV,97,司促,41583,2008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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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1583號
債 權 人 亞洲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 ①補大廈報備證明、現任主委改選證明、公寓大廈住戶管理 規約②補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 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7年11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 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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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