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8490號
TNDV,97,司促,38490,2008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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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490號
債 權 人 臺南縣將軍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已殁)
債 務 人 吳仙合即甲○○之繼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吳陳冷即甲○○之繼
債 務 人 吳義田即甲○○之繼
            1巷3
債 務 人 吳瑞榮即甲○○之繼
            號
債 務 人 吳清瑞即甲○○之繼
            巷28
債 務 人 吳石吟即甲○○之繼
            巷6弄
債 務 人 吳仙福即甲○○之繼
債 務 人 吳素珍即甲○○之繼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已
殁)、吳仙合即甲○○之繼承人、乙○○吳陳冷即甲○○之繼
承人、吳義田即甲○○之繼承人、吳瑞榮即甲○○之繼承人、吳
清瑞即甲○○之繼承人、吳石吟即甲○○之繼承人、吳仙福即甲
○○之繼承人、吳素珍即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已殁)吳仙合即甲○○
之繼承人、乙○○吳陳冷即甲○○之繼承人、吳義田即甲
○○之繼承人、吳瑞榮即甲○○之繼承人、吳清瑞即甲○○
之繼承人、吳石吟即甲○○之繼承人、吳仙福即甲○○之繼
承人、吳素珍即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
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通知限期命
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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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