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490號債 權 人 臺南縣將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債 務 人 甲○○(已殁)債 務 人 吳仙合即甲○○之繼債 務 人 乙○○債 務 人 吳陳冷即甲○○之繼債 務 人 吳義田即甲○○之繼 1巷3債 務 人 吳瑞榮即甲○○之繼 號債 務 人 吳清瑞即甲○○之繼 巷28債 務 人 吳石吟即甲○○之繼 巷6弄債 務 人 吳仙福即甲○○之繼債 務 人 吳素珍即甲○○之繼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已殁)、吳仙合即甲○○之繼承人、乙○○、吳陳冷即甲○○之繼承人、吳義田即甲○○之繼承人、吳瑞榮即甲○○之繼承人、吳清瑞即甲○○之繼承人、吳石吟即甲○○之繼承人、吳仙福即甲○○之繼承人、吳素珍即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已殁)、吳仙合即甲○○ 之繼承人、乙○○、吳陳冷即甲○○之繼承人、吳義田即甲 ○○之繼承人、吳瑞榮即甲○○之繼承人、吳清瑞即甲○○ 之繼承人、吳石吟即甲○○之繼承人、吳仙福即甲○○之繼 承人、吳素珍即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 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通知限期命 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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