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1號
TNDV,96,重訴,11,2008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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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被 上訴人 台南縣麻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1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7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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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