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薛西全律師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林致寬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 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 ,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發明第I二四七八一三 號「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專利舉發案確定前,依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及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因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 職權撤銷本院於96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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