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被告乙○○因涉犯加重竊盜罪嫌及加重準強盜罪嫌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其中所涉加重準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承認2次加重竊盜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行為之虞,又被告經警追捕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97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及指定辯護人意見後,參之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所為2次加重竊盜行為,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尚未確定,又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所涉加重準強盜犯嫌,雖經本院認為不能成立,惟亦未確定,故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雖以家人須待照顧為由,聲請交保,惟此與本院羈押被告之原因無關,故不足採,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盧鳳田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