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713號
FYEV,91,沙簡,713,20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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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原告因借款新臺幣 (下同)十三萬五千元與訴外人王永光, 而自訴外人王永光處取得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至於訴外人王永光取得 系爭支票時與其前手之原因關係如何,原告並不清楚,嗣屆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提示日經提示不獲兌現,為此本於票據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 發票金額及自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抗辯略稱:訴外人王永光前與被告之女楊珮婕合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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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