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偵字第12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甲基 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095公克)」應更正為「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0.55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