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618號
FYEV,91,沙簡,618,20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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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甲○○○○建安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與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迄今之全部交易資料(包含訂購單、出貨 單、發票、對帳單原本,並請製作影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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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