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甲○○○○建安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與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迄今之全部交易資料(包含訂購單、出貨 單、發票、對帳單原本,並請製作影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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