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5年度,16號
TNDM,95,重訴,16,2008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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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樓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淑慧律師
被   告 酉○○
指定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莊美玉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地○○
          之7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卯○○
指定辯護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4689、4996、5326、9513、993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30、9119、9289、16535、
16536、16537、16538、1834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字第300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887
、28781號、96年度偵字第1590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2525、6032號、97年度偵字第770號、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09、19819號、97年度偵字第12353
號,詳如附表一),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巳○○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通謀買賣證券、高買證券,及操縱證券價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酉○○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辛○○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
地○○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億零玖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巳○○(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 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1年2月20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係聖堡威廉吸金集團(下稱集團)首腦,自稱 老闆、統帥、「BOSS」,負責主導該集團之吸金策略;寅○ ○(另為判決)係集團「中央管理處」主席,綜理「陳系」 、「沈系」二大系統,且經由巳○○挹注財力進而擔任清三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三公司)總經理;午○○(業已 潛逃出境)係巳○○之胞姊,與庚○○(原名沈湘沄,另為 判決)分任集團副主席,負責綜理「陳系」與「沈系」二大 系統之吸金業務;丙○○(代號「小魚」,另為判決)係巳 ○○之女友,申○○(代號「小律」,另為判決)係巳○○ 之堂妹,均為巳○○之貼身親信,二人分別擔任集團陳系、 沈系之會計,負責向陳系與沈系二大系統收取投資人上繳之 資金,並上繳予巳○○,或依巳○○指示提領交付予巳○○ ,或提出轉存不詳帳戶;二人且為陳系、沈系二大系統之「 股務大臣」,經由網際網路奇摩家族網頁、MSN或電話等下 達巳○○指示之每檔股票檔期、每股買進價格及預計獲利等 不實資訊,並於檔期結束時虛偽回報股票交易獲利情形;壬 ○○(另為判決)係邵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邵氏投顧)實際負責人,天○○(另為判決)係華氏鼎證券 投顧實際負責人(下稱華氏鼎投顧,前任負責人係陳系副主 席午○○),而未○○及乙○○(均另為判決)則分別係威 爾森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森投顧)先後任 實際負責人,戊○○係崇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崇光投顧)實際負責人,地○○則為德聯證券投資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聯投顧)實際負責人;丑○○(另為判



決)係天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投顧)實 際負責人,子○○(另為判決)則係天力證券投顧總經理, 辰○○(另為判決)則為景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景辰投顧)實際負責人;辛○○係尚益證券投資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益投顧)實際負責人;而癸○○、戌○ ○(又名黃聖「吉吉」)二人(均另為判決)則分別係聖堡 威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堡威廉投顧)前、 後任實際負責人,戌○○同時亦為己○○旗下最大幹部;己 ○○(原名劉沈美雀,另為判決)、卯○○及亥○○(另為 判決)分別係豐朝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朝投 顧)台北分公司、台東總公司,及台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上開各投顧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均為人頭,而實際負責人 對外則均宣稱為投顧公司顧問,負責協助巳○○集團執行吸 金業務及管理所屬投顧公司之各級幹部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 招攬投資,及非法從事全權委託代操業務。
(一)緣於91年間,巳○○以「阜東集團」為名,在全省各地違 法吸收資金高達100餘億元,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27日,以92年度偵字第618、2157、 3892號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金訴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0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19號判決在案),詎其不僅不知悔改, 反而變本加厲,為圖謀不法利益,竟另行起意,於92年底 因病退役後,自92年底、93年初起重操舊業,改以不同吸 金手法,由其擔任「聖堡威廉」吸金集團之幕後首腦【併 案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30號,及 併案八臺灣臺南地方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5號告訴人 等之投資行為均發生在93、94年間,非屬「阜東」集團, 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載「阜東」集團,應屬筆誤】,實際 操控整個集團之吸金決策與掌握資金,以集團「統帥」自 居,並以「若要拿回前次投資之資金就必須再繼續配合從 事吸金業務」等為由,要求涉有前案之寅○○、午○○、 庚○○等人重起爐灶,並分別由午○○以華氏鼎投顧為據 點;寅○○、庚○○二人以天力投顧為據點,重行拓展吸 金業務。當時華氏鼎投顧之創始幹部尚有天○○、戊○○ 、壬○○、未○○,及丙○○等人;天力投顧創始幹部則 包含己○○、丑○○、辛○○、辰○○及申○○等人,並 由渠等共同向社會上不特定大眾吸收資金。巳○○為大肆 拓展吸金業務,乃於93年間分別指示華氏鼎投顧之主要幹 部壬○○、地○○戊○○及未○○等人另外籌設邵氏投 顧、德聯投顧、崇光投顧及威爾森投顧等證券投資顧問公



司;並指示天力投顧之幹部己○○、辰○○、辛○○及癸 ○○等人,成立豐朝投顧、景辰投顧、尚益投顧【併案十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19號併辦意 旨稱「阜東」集團旗下尚益投顧,應係「聖堡威廉集團」 之筆誤】,及聖堡威廉投顧等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據點,並 擔任各該投顧「顧問」乙職,肩負該等投顧公司之吸金業 務。93年底,巳○○見集團規模日益壯大,乃指派其親信 寅○○擔任集團中央管理處主席,旗下正式分為「陳系」 及「沈系」二大系統,分別由午○○及庚○○二人擔任該 系統之副主席,其中由午○○負責之「陳系」旗下包含有 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崇光投顧、德聯投顧,及威爾森 投顧等五家公司;庚○○負責之「沈系」旗下則有天力投 顧、豐朝投顧、景辰投顧、尚益投顧,及聖堡威廉投顧等 五家公司(其後尚益投顧與聖保威廉投顧與「沈系」分家 ,直接受巳○○指揮,自行獨立運作)。前開十家投顧公 司,除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及天力投顧等三家公司業已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取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之許可(未取得全權委託代客操作之許可)外;其餘七 家投顧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 委託代客操作業務;而景辰、尚益,及威爾森投顧公司甚 且無公司設立登記。
(二)巳○○明知未經設立公司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營業或為 法律行為;且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期局(下稱證期局)核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務等,以及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務不得有虛偽行為、詐欺行為及其他 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與寅○○、午○○、庚○○、丙 ○○、申○○、壬○○、天○○、乙○○、未○○、戊○ ○、地○○酉○○、丑○○、子○○、辛○○、辰○○ 、卯○○、癸○○、戌○○、己○○、亥○○等人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類似老鼠會傳銷之 組織架構,及投顧公司為名,大量吸收業務員四處招攬投 資人,依階級高低分為顧問、主首、業務員等各級幹部, 並以分層負責方式進行吸金。巳○○為鼓勵各投顧幹部能 積極招攬投資人,並大量吸收資金,即誆稱於每檔股票到 期結算獲利後,除將獲利之一成作為中央管理處之行政管 理費用外,三成作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六成均歸投 資人所有,並保證每檔股票均能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格買 進,且每檔股票均能獲利等虛偽不實方法,為其宣傳手法 ,致該等投顧實際負責人各自向下線糾集幹部,並指示投



資人交付現金給投顧實際負責人或匯款至投顧實際負責人 指定之帳戶,再由投顧負責人將資金上繳巳○○。又巳○ ○於吸金過程中,除親自於臺北市環亞大飯店、圓山大飯 店、西華大飯店、遠企大飯店、天母國際會議廳、高雄市 漢來大飯店及各地多次辦理投資說明會外,亦至臺南、高 雄、花蓮、台東、苗栗、羅東等地投顧分公司或辦事處舉 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大肆招攬投資人,並提供 誇大不實的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戰系統企畫書引 人入甕。巳○○為摒除投資人對於渠前案涉及非法吸金犯 行之疑慮,並拉攏投顧幹部為渠效命,戮力從事吸金業務 ,即藉由宗教之名,於臺北縣八里鄉渡船頭附近興建「東 照宮」(址設臺北縣八里鄉○○路○段152號之6),藉由 舉辦廟會祭祀活動招徠民眾參與,進而透過拜神活動招攬 投資,使投顧幹部及投資人深信巳○○為神明「羅王爺」 所加持,象徵投資行為均屬合法,藉以掩飾其詐騙及非法 吸金行為。巳○○為招攬廣大投資人,乃向旗下業務幹部 及投資人佯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股市,以全權委託方式 買賣股票,依不同階段先後分為第一市場、第二市場及第 三市場資金(簡稱CTB)。所謂第一市場資金係巳○○透 過旗下十家投顧公司幹部向投資人謊稱,所收資金將代為 購買某檔上市(櫃)斷頭股票,其操作方式為事先告知投 資人準備要購買某檔股票(巳○○自稱係為購買「斷頭股 」),並設定買進日期、結算期間及每股價格,且每股價 格均低於市場價格若干成,到期後再回報投資人表示已經 獲利若干,每次以1至2個月不等為1期計算獲利,且保證 可獲利百分之4至5,甚至有時高達百分8至10以上,俟到 期後則告知投資人,該資金連本帶利已直接再轉投資另外 一檔股票,並於每次到期後持續轉單,以避免投資人萌生 退場之念,並反覆操作。嗣巳○○有感於第一市場已漸漸 無法吸收資金,乃再透過旗下投顧幹部以所謂第二市場、 第三市場名義繼續向投資人吸金,並改以1、2個星期為一 期計算獲利,到期後仍保證獲利百分之4,其他方面則與 第一市場相同,終至投資人均無法領回本利。巳○○於吸 金期間,雖然依期間先後不同,曾以前開第一市場、第二 市場及第三市場之名義,持續對外招攬投資人吸金,資金 用途均聲稱係作為買賣股票之用,惟僅結算獲利期間之長 短不同而已,即有所謂長單、短單之分,其他投資方式並 無差異,其用意僅在誘使投資人持續投資,所收資金其中 約4億7千7百84萬元流向清三公司,餘大多流向不明,巳 ○○本身亦未實際從事各該檔股票買賣之行為。此外,巳



○○、丙○○、申○○三人,為掩飾及隱匿因自己吸金犯 罪所得財產,乃先後自94年3月8日起,由丙○○、申○○ 二人將前開方式訛詐吸收之資金計1億7千2百餘萬元,以 寅○○名義匯入清三公司,並宣稱為重建清三公司財務而 設立「清三電子營運基金」,以訛詐旗下投資人,詐得資 金或以寅○○名義,或部分以顧問、投資人名義匯往清三 公司,若干部分由清三公司開立支票交付顧問、投資人, 或囑由丙○○以個人名義開立支票交付顧問、投資人,惟 均未獲兌現;於94年3、4月間假借投資「友達專案」為名 ,另向投資人吸金,實則將該資金部分於94年5月31日及6 月1日間,以股東寅○○名義匯入清三公司,借款予清三 公司,使寅○○成為清三公司最大債權人;於94年6月中 旬,復以資金需求不足因應為由,續向投資人吸金,部分 並開立支票交付,惟均未獲兌現。巳○○並安排寅○○擔 任清三公司之總經理,以博取投資人之信任,誤以為巳○ ○此舉係為使集團取得清三公司經營權,集團將來前途無 可限量,以利渠繼續吸金。
(三)巳○○為擴大其吸金業務,便於指揮旗下投顧及鞏固其領 導地位,乃不定期地透過其心腹丙○○及申○○等二位股 務大臣,以電話或奇摩網站「雄霸天下」家族之帳號(即 「二九(spw1029)」(丙○○)、「股務大臣~律( spw1016)」(申○○)指示該系旗下投顧幹部,有關下 單買賣股票之時間、股票名稱及價格等指令,到期後各級 幹部再依據丙○○及申○○所回報之交易股票資料,製作 投資明細單交予客戶。此外,巳○○亦親自透過前開網站 ,先後並以不同帳號「spw1000」,名稱「天下本陣」及 「活出自我」,及該網站「王道天下」家族網主名稱「一 介布衣(uyg00000)」,與「天樂園」家族「戰情中心主 任(uyg00000)」、「頭兒(bzx000000)」、「聖戰將 軍(uyg00000)」等多種名義,向各該投顧幹部發佈不實 的投資股票獲利狀況、吸金業務之拓展技巧及吸收資金之 經營策略等消息,惟實際上巳○○均未實際下單買賣股票 ,期滿後,巳○○向投資人回報之股票下單之交易情形及 報酬率亦均為虛構,自始巳○○即以詐欺投資人之手法以 達到非法吸金之目的。巳○○因其向投資人虛構買賣股票 之利潤豐厚,其詐騙初期,尚有支付股票獲利及退還部分 本金予投資人藉以宣傳,致投資人誤信該投資管道安全無 慮後,續往下線吸金,使得投入資金愈來愈多,長久下來 ,巳○○終因虛構股票獲利及本金所必須支付之金額過於 龐大,致無力負荷投資人之退款要求,因而改將投資股票



之操作期間拉長,以減少投資人將資金抽回。94年初,巳 ○○為拖延投資人蜂擁而來之退款要求,乃以所謂資金要 進行「塑身」半年為由,將部分資金停止計算獲利,並緊 縮資金之下放;於94年6月底即將到期前,更以「鎖單」 方式,強制將第一市場之資金連本帶利加以凍結1年,宣 稱於95年5月31日到期後進行結算,保證可再獲利百分之 50,屆期先行歸還獲利部分,本金部分再逐期攤還云云, 反覆以此理由再度欺騙投資人,以暫時遏止投資人退款之 要求。一旦遇有投資人不滿鎖單時,巳○○、丙○○、申 ○○等人則私下指示各級幹部於面對投資人時,由幹部自 行負責向投資人謊報,所繳資金仍繼續轉單買賣股票及持 續獲利中。鎖單以後,巳○○再以第二市場、第三市場為 名,開發新市場,重新尋找新客戶吸收資金,其資金用途 及投資方式均與第一市場相同,仍由巳○○、丙○○及申 ○○等人透過前開網站、MSN或電話方式,回報給投資人 虛偽不實的買賣股票交易明細及獲利情形,期間若遇有投 資人要求退款時,則由投顧公司幹部自行負責籌款(例如 以吸收新客戶上繳之資金退還予要求退款之舊客戶,或由 幹部自行墊付),巳○○所掌握之中央管理處則不予退款 ,致各投顧公司負責人及幹部乃以新吸收資金支付舊客戶 之退款要求。惟各投顧公司仍然無法應付投資人之退款要 求,已出現捉襟見肘之窘境。其中威爾森投顧實際負責人 未○○、聖堡威廉投顧癸○○等人,因不堪負荷而陸續離 職,巳○○即再指派乙○○、戌○○二人分別擔任威爾森 投顧及聖堡威廉投顧之顧問,繼續接手經營吸金業務。至 未○○旗下原有之客戶及投資帳目則交由地○○接手經營 。又巳○○為規避司法單位查緝其吸金之犯罪事證,即透 過丙○○、申○○二位會計,分向旗下投顧顧問及主要幹 部,如天○○、壬○○、戊○○、未○○、地○○、己○ ○、丑○○、子○○、辰○○、癸○○、戌○○及多位主 首幹部陳麗華、z○○、周婉羽、O○○、丘屘意、j○ ○、酉○○林正訓、林惠櫻、I○○、v○○、莊德昌 、趙秉樺、D○○、徐淑珍、陳垂蓮、N○○、H○○、 M○○、C○○、U○○、陳琳潔、柯亞君、黃淑英、游 淑惠、陳文玲等人,開立新的銀行帳戶連同印鑑、存摺交 由巳○○、丙○○、申○○使用,甚至促請投資人蔡鷹、 陳清木許玲子、許峰彬、王淑慧、陳文淵、B○○及邱 美智等人自行前往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交付丙○○、申○ ○使用,以使顧問將所吸收之資金自行存入個人帳戶,或 由投資人直接匯往顧問帳戶,或由投資人直接匯往自己帳



戶後,由丙○○、申○○二人自各該帳戶以現金方式提領 ,巳○○、丙○○、申○○三人即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因 自己違法所得。其中主要提供者計有:壬○○合作金庫銀 行(下稱合庫)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號、未○○第一 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大直簡易分行00000000000號 、合庫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 行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號、丑○○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0號 、辰○○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號、戌○○合庫松江 分行0000000000000號、己○○合庫五洲分行 0000000000000號、癸○○合庫五洲分行等帳戶供巳○○ 、申○○、丙○○等人使用。
二、渠等又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不得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或代操),且「集團」旗下之各家 投顧公司,均未經證期局許可經營代客操作業務,巳○○為 企圖拉抬渠所宣稱認養之上市櫃公司股價,減少第一、二、 三市場投資人之疑慮,乃於內湖中央管理處(以聖堡威廉不 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登記,址設臺北市○○區○○ 路258巷2號7樓之4)成立證戰中心,並於臺北(址設臺北市 ○○路○段36號4樓)及高雄(址設高雄市○○○路3號19樓 之1)二地分別設立戰情中心,並要求各投顧公司內部自行 籌組戰情中心,以配合從事代操業務。94年7月1日起巳○○ 為大力推展各該投顧從事代操業務,乃指派有犯意聯絡之華 氏鼎證券投顧甲○○先於華氏鼎投顧設立台南戰情中心(台 南市○○路○段279號10樓)辦理代客操作講習與訓練,並由 巳○○親臨現場表演直接將上櫃公司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信昌公司,股票代號:6173)之股價拉上漲停, 以展現渠可以透過集團旗下投顧公司之組織,藉由代客操作 之手法輕易達到操控股價之目的。隨後上開投顧公司即陸續 成立戰情中心,並由業務幹部向社會上不特定之投資人招攬 委託代客操作業務(又簡稱STO),將客戶證券集保帳號及 銀行帳號交給戰情人員作為直接下單之用,巳○○或中央管 理處證戰中心主任丁○○再透過奇摩網站之MSN(即時通) ,分別以「全國證戰最高指揮官」、「BOSS」(指巳○○) 及「戰情主任」(指丁○○)名義,下達交易代操股票之指 令予各投顧公司之戰情人員,以同步進行代客操作同檔股票 ,藉以炒作該檔股價。巳○○於前開投顧公司內總計成立十 五處代客操作之據點,該等證戰中心於網路上MSN之代號分 別係:豐朝投顧台東總公司為「東一戰」、豐朝投顧台中分 公司為「中二戰」、豐朝投顧三民公司為「南一戰」、豐朝



投顧自強公司為「南二戰」、邵氏投顧台北公司為「北五戰 」、邵氏投顧台中公司為「中一戰」、尚益投顧高雄公司為 「南三戰」、德聯投顧台北公司為「北一戰」、聖堡威廉投 顧公司為「北三戰」、國際財富投顧公司為「北六戰」、景 辰投顧台北公司為「北二戰」、華氏鼎投顧台南公司為「南 五戰」、天力投顧羅東公司為「東二戰」、天力投顧苗栗公 司為「中三戰」、威爾森投顧台北公司為「北八戰」。代操 期間巳○○及丁○○曾指示買進信昌公司,及秋雨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股票代號:9929)二家公司股票 ,由巳○○指示華氏鼎投顧之台南戰情人員,將委託代操客 戶持有之「信昌公司」股票賣給邵氏投顧、德聯投顧之代操 投資人,經過一段期間之後,再指示邵氏投顧、德聯投顧將 代操投資人先前買進之信昌公司股票賣還給華氏鼎證券投顧 ,以營造交易活絡之假象,反覆為之藉以操縱股價。三、巳○○明知對於公開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 義連續高價買入,藉以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通謀 買賣證券,以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竟仍基於抬高、操縱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清三 公司、秋雨公司,及信昌公司股票價格之不法概括犯意:(一)自94年3月4日起至同年5月9日止(下稱查核期間),利用 不知情之鄧益坤、呂賴、周佳穎(原名:周雅紅)及丙○ ○等人分設於全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泰證券 公司),鄧益坤開設171643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復 華商業銀行(下稱復華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 帳戶;呂賴開設171708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復華銀行 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 份有公司埔墘分公司(下稱倍利證券埔墘分公司,前身為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周佳穎開設700N0000000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前身為「寶島商業銀 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天母 分公司,丙○○開設0000000號證券帳戶,交割銀行為: 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該帳戶於94年1月1日後,帳號變更為000000000000 號)之證券帳戶,由其本人親自下單,或指定買賣之數量 、價格後,以電話通知其配偶蔡語彤、周佳穎、丙○○, 委託不知情之全泰證券公司營業員呂芳鎮、倍利證券埔墘 分公司營業員簡玉娟及富邦證券天母分公司營業員方龍賢 等人下單,而以前述人頭帳戶買進清三公司之股票,股票



成交後,再指示蔡語彤、周佳穎、丙○○等人以巳○○及 聖保威廉集團之資金完成交割。查核期間共45個營業日中 ,巳○○於其中18個營業日有買賣清三公司股票之紀錄, 總計利用上開帳戶買進5753張(每張為1000股),以鄧坤 益名義買進3693張,以呂賴名義買進280張(查核期間呂 賴原共計買入705張,惟其中425張部分係呂賴以其個人名 義買入,不計入巳○○買進數量),以周佳穎名義買進 1150張,以丙○○名義買進630張,賣出3166張(以鄧坤 益名義賣出2856張,以周佳穎名義賣出280張,以丙○○ 名義賣出30張),分占分析期間清三公司股票總成交量 30610張之百分之18.79及百分之10.34。巳○○在查核期 間內,連續以高價或於將收盤之際急速以漲停板價格委託 買進之拉尾盤方式,影響清三公司股票當天之收盤價及隔 天開盤價參考價而抬高清三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 易價格。致使清三電子股票於94年3月4日收盤價新台幣 (下同)1.66元,拉抬至94年5月9日收盤價5.55元,計上 漲3.89元,漲幅高達百分之234.34,與同期間電子類股漲 幅僅百分之0.76、大盤指數甚至下跌百分之3.66相較,顯 然悖離,明顯影響清三電子股票之成交價格,其炒作詳情 如下:
(1)94年3月21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3分24秒 至13時4分15秒間,分別以3.10元、3.14元(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3.05元及3.10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77 張,並於13時3分28秒至13時4分28秒間成交77張,使成交 價由3.05元上漲至3.14元(上漲9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77張之百分之百。②13時19分5秒至13時19分40秒間,分 別以3.30元、3.33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26元及3.30 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35張,並於13時19分27秒 至13時19分57秒間成交35張,使成交價由3.26元上漲至 3.33元(上漲7檔),占該時段成交量35張之百分之百。 ③13時22分24秒,以漲停價3.3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3.25元),1筆委託買進42張,並於13時22分57秒成交42 張,使成交價由3.25元上漲至3.35元(上漲10檔),占該 時段成交量42張之百分之百。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 等3帳戶共買進482張,賣出187張,占市場成交量983張之 買進比例百分之49.03,賣出比例百分之19.02。該日清三 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6.68,同類股漲幅為百分之0.38 ,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0.24。
(2)94年3月28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5分24 秒至13時9分48秒間,分別以3.80元、3.82元、3.84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64元、3.80元、3.82元),連續分 3筆合計委託買進23張,並於13時7分58秒至13時9分58秒 間成交23張,使成交價由3.64元上漲至3.84元(上漲20檔 ),占該時段成交量23仟股之百分之百。②13時21分9秒 至13時22分8秒間,分別以3.91元、3.96元(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3.65元及3.91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託買進315 張,並於13時21分28秒至13時30分0秒間成交315張,使成 交價由3.65元上漲至3.96元(上漲31檔),占該時段成交 量315張之百分之百。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 共買進338張,賣出0張,占市場成交量504張之買進比例 百分之67.07,賣出比例百分之0。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 為百分之1.27,同類股跌幅為百分之0.05,加權股價指數 跌幅為百分之0.28。
(3)94年4月1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13時22分48秒 至13時29分47秒間,分別以3.79元、3.80元、3.85元、4. 01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79元、3.79元、3.8、3.85 元),連續分4筆合計委託買進141張,並於13時22分59秒 至13時30分0秒間成交141張,使成交價由3.79元上漲至 3.85元(上漲6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46張之百分之 96.58。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145張 ,賣出0張,占市場成交量377仟股之買進比例百分之 38.46,賣出比例百分之0。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 之2.66,同類股漲幅為百分之1.1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 百分之0.38。
(4)94年4月4日,利用鄧坤益帳戶買賣情況:①9時31分17秒 至9時33分9秒間,分別以3.85元、3.90元、3.93元、3.95 元、3.99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85元、3.85元、3.90 元、3.93元、3.95元),連續分5筆合計委託買進18張, 並於9時31分30秒至9時33分31秒間成交18張,使成交價由 3.85元上漲至3.99元(上漲14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8張 之百分之百。②9時35分34秒至9時40分19秒間,分別以 3.85元、3.99元、4元、4.04元、4.04元(高於當時揭示 成交價3.85元、3.85元、3.99元、4元、4.04元),連續 分5筆合計委託買進93張,並於9時36分0秒至9時40分30秒 間成交93張,使成交價由3.85元上漲至4.04元(上漲19檔 ),占該時段成交量93仟股之百分之百。③9時51分42秒 至9時52分37秒間,分別以3.98元、4.04元、4.0 8元(高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98元、3.98元、4.04元),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買進46張,並於9時52分1秒至9時53分0秒間成 交46張,使成交價由3.98元上漲至4.08元(上漲10檔),



占該時段成交量46張之百分之百。該日鄧坤益、周佳穎、 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700張,賣出0張,占市場成交量773張 之買進比例百分之90.55,賣出比例百分之0。該日清三公 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6.49,同類股跌幅為百分之0.40,加 權股價指數跌幅為百分之0.41。
(5)94年4月8日,利用鄧坤益、周佳穎帳戶買賣情況:①9時1 分38秒,以4.28元(高於開盤參考價4元),1筆委託買進 45張,並於9時1分38秒成交45張,使開盤價上漲至4.1元 (上漲10檔),占該時段成交量45張之百分之百。②13時 28分46秒,以4.28元(高於當時成交價4元),1筆委託買 進184張,並於13時30分0秒成交184張,使成交價由4元上 漲至4.1元(上漲10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84張之百分之 百。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237張,賣 出0張,占市場成交量306張之買進比例百分之77.45,賣 出比例百分之0。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2.5,同 類股漲幅為百分之1.27,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0.87 。
(6)94年4月19日,利用周佳穎帳戶買賣情況:13時28分36 秒 ,以4.59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05元),1筆委託買 進217張,並於13時30分0秒成交217張,使成交價由4.05 元上漲至4.29元(上漲24檔),占該時段成交量217張之 百分之百。該日鄧坤益、周佳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217 張,賣出0張,占市場成交量276張之買進比例百分之 78.62,賣出比例百分之0。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 之0,同類股漲幅為百分之0.4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 分之0.58。
(7)94年4月20日,利用周佳穎帳戶買賣情況:①11時46分54 秒,以4.49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45元),1筆委託 買進111張,並於11時46分59秒成交111張,使成交價由 4.45元上漲至4.49元(上漲4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11 張之百分之百。②12時59分18秒,以4.48元(低於當時成 交價4.56元),1筆委託賣出400張,並於12時59分28秒成 交399張,使成交價由4.56元下跌至4.48元(下跌8檔), 占該時段成交量400張之百分之99.75。該日鄧坤益、周佳 穎、呂賴等3帳戶共買進237張,賣出2828張,占市場成交 量7989張之買進比例百分之2.96,賣出比例百分之35.39 。該日清三公司股價漲幅為百分之0,同類股跌幅為百分 之1.5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為百分之0.96。 (8)利用丙○○帳戶買賣狀況:於94年4月13日以4.05元1筆買 進清三公司股票242張;於4月15日以4.05元賣出30張,同



日以4.30元買進170張;於4月18日分別以4.10元買進17張 ,以4.20元買進27張,以4.24元買進10張,以4.25元買進 8張,以4.28元買進1張,以4.29元買進155張(當日合計 共買進218張)。
(二)與林耕然(原名林耕漢,係秋雨公司實際負責人,掛名負 責人林天雨為林耕然之父親)、王舒榛林耕然之配偶, 並為秋雨公司董事)、黃清貴(即股市天魁老師,係股市 炒手及天魁雜誌社負責人)、郭振國(有偽造有價證券前 科,係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P○○係全泰 證券董事兼總經理,並曾於諸多電視股市節目中解盤)等 5人(均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偵字第28781號、96 年度偵字第15907、16525號起訴),共同基於上開犯意之 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1)林耕然王舒榛等為圖不法之利益,於94年6月間,與黃 清貴通謀炒作秋雨公司股票,並完成如下協議:「由林耕 然等公司派以每股4.7元為計算底價(如此市場炒手始得 以計算價差,用以降低拉抬、炒作成本)、轉單(即以相 對成交方式完成)提供1000張秋雨公司股票籌碼予黃清貴 操盤,逐步將秋雨公司股價拉抬至6元以上,長波段要拉 抬至8元至12元為目標,但公司派須配合鎖單(不得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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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