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1年度,351號
FYEV,91,沙小,351,20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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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三五一號
  原   告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峰
  訴訟代理人 林憲楊
        林德勝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鴻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貳佰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保全服務契約 書,由原告就被告在台中縣大甲鎮○○路三十二號所經營之「紅頂藝人服飾店 」裝設保全系統,提供保全服務。約定服務期間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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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