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22號
聲 請 人 廣理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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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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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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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4,400元 │97年5月15日 │ZY0000000 │3個月 │
│ │司 王人治 │大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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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7,200元 │97年5月15日 │ZY0000000 │3個月 │
│ │司 王人治 │大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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