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16號
聲 請 人 長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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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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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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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 0 │ │1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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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 0 │ │1 │2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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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 0 │ │1 │1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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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0 0 │ │1 │4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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