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3101號
TPDV,97,除,3101,20081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翔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長安分│97年8月1日 │85,000元 │CA0000000 │ │
│ │司乙○○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翔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