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新貿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利泰有限公司姜秀菊簽發之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面額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票據號碼B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歐利泰有限公司姜秀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六元、票據號碼BA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九八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九八九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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