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悅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 一月六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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