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876號
TPDV,97,訴,3876,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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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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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