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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