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913號
TPDV,97,繼,1913,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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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
街2號2樓(臺北市萬華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7年8月24
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
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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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