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6275號
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倈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寶倈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丙○○、甲○○發本票裁定,惟因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寶倈國 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 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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