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82號
TPDV,97,消債清,82,200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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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19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 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5 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 為本條例第8 條所明定。是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固由債務 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需於其後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 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 可歸責於己,始能依本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之規定聲請更 生或清算。又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 ,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 ,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本條例第10條之規定, 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 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另參酌同條 例第44條、第82條及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 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得駁回債務人聲請 ,準此顯見本條例乃藉由債務人恪遵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 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復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在本條例施行前,曾 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因憂鬱症,失業,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故向本院聲請清算云云 。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 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4日定期命補正,聲請人雖 於97年11月7日補正。惟查:




㈠依聲請人97年10月15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聲 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所述:種類- 生活費(原因:三餐及電 話費...)每月15,000元、種類-給我媽錢(原因:我媽跟我 要的)每月15,000 元、種類-繳卡費(原因:每月給銀行) 每月25,000 元、種類-繳勞健保福利金(原因:健保及我媽 的健保)每月3,000 元;惟為判斷各該收支之實際情狀,經 本院令其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惟債務人於97年11月 7 日補正主張:無受扶養人、我獨居、交通、繕食(三餐、 飲料、水果...)-無單據、水電、瓦斯費用「我媽出,因為 我沒錢」,其前後之陳述有相當之矛盾,則其是否有盡據實 陳述之義務及聲請清算之誠意,已非屬無疑。
㈡又債務人主張因憂鬱症,失業,經本院令其補正如附件第五 項所示之證明文件及釋明,惟債務人亦僅陳述「96年4 月失 業,因憂鬱症」,而債務人所補正之聲請前2 年薪資帳戶存 摺影本、扣繳憑單、薪資單僅有金麗科技(大眾銀行)、晶 豪(臺灣土地銀行)、虹晶科技(台新銀行),然依債務人 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觀之, 債務人於97年3 月即有任職於育恩補習班(且債務人亦主張 其為國中補習班英文老師),則為何未見補正任何薪資收入 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又債務人自96年1月29日起至96年4月 20日任職於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55,000元,自 97年3 月任職育恩補習班,每月薪資12,000元,然債務人並 未釋明為何罹患憂鬱症便無法勝任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工作?其憂鬱症與工作失業有何因果關係?是否因此而無能 力負擔?工作能力因而減退?是否為非志願離職?而其於嗣 後可從事育恩補習班之工作,則其兩者間差異為何?其失業 與憂鬱症有何關連?皆未據債務人清楚釋明,且再依債務人 提出之長庚紀念醫院病歷摘要97年8月11日-治療經過「…… 個案皆有規則返診及規則藥物治療,目前狀況穩定……」, 則債務人本應對於己身之財務、工作狀況、身體情狀,知之 甚詳,在本院命其據實陳述之前提下,仍為此等不明瞭、不 完足之陳述,致本院無法判斷其財務狀況及是否有因不可歸 責於己至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存在,聲請人難謂就事案 之解明已善盡協力義務。
㈢債務人主張已與美國運通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惟因憂鬱症, 失業至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云云,惟為釐清兩造間協商之情狀 暨債務人清償之情形,經本院令債務人補正附件第七項所示 之文件,惟債務人主張債務協商協議書已遺失、各期清償金 額證明已遺失、需再向銀行申請等語,則難謂債務人有積極 誠實之態度及債務清理之誠意,以配合法院各項債務清理程



序進行之協力義務。
四、按清算程序之進行,有賴當事人間之協力配合,本於誠信為 基礎,形成債務清理之共識,各當事人自兼負有最大的誠實 協力義務,以使債權人得以獲得公平受償並債務人得有經濟 生活之重生機會,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參與清算之誠意, 逕為本件清算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且債務人復未舉證證明 其於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顯有重大困難,則其聲請清算,顯與前開規定不符,聲請 清算要件不備,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附件
一、債務人暨受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 略)、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 知),並應檢附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若無謀生能力,其相關證明。二、債務人現住住居所係何人所有?若係租賃,請附具近2 年之 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證明資料,又債務人有無與人同居?若有 則就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如對水、電、瓦斯... 等 共同使用部分之支出)。
三、債務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 額為何?(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單據、收據)四、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 稅賦、福利金、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提出明細與證明 文件。
五、債務人聲請前2 年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薪資單 (請附具清晰之資料影本),並釋明於何時開始失業暨其原 因。
六、陳報受扶養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暨附具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並應檢附其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若無謀生能力,其 相關證明。
七、債務人與美國運通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並陳報自協 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



起未能清償。
八、債務人所擁有之房屋及土地座落於何處?現有無人居住其內 ?是否有租予他人使用?若有則租金收入為何?並附具相關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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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