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玉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
表編號:PLR0-0000000)。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任(兼)職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明細
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
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
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
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
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六、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另每月房租半數之金額即7,500 元
係由何人負擔?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七、陳明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
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