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二0八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徐文松」簽名署押 (含複寫部分),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除被告係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聯上偽造如主文所示之簽名署押,並複 寫在通知單其餘各聯上,應予敘明外,其餘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 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