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朝杉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現今之工作性質,並提出最近3 個月之薪資單、
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
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交通費2,000 元、家用3,000 元之相關單據或憑證。並
釋明必要性為何?
三、陳明聲請人之配偶阮映紅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及子女
陳椲倢之扶養費?若有,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四、提出阮映紅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
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
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六、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
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