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四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秋南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九號),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更正為「紀秋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因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應以裁定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