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7年9月8日定期命 補正,聲請人雖已補正,惟尚有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 院之要件欠缺,經本院再於97年11月17日定期命補正,該裁 定於97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仍應駁回本 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玉佩
附件:
一、聲請人96年1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 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駱記小炒店之地址、聯絡方式、每月給付薪資予聲請人之 證明。
二、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 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如無證明文件(如擺地攤),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三、前任工作之雇主姓名及地址?任職期間?離職原因?四、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
五、聲請人及其父母陳國興、呂明青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 整影本(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完整內容及每月繳納租金 45,000元之匯款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據實說明全家必須承租 高額租金住所之理由。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 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八、聲請人詳細之勞保資料及投保薪資。
九、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