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767號
TPDV,97,消債更,767,200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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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之14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 (原名劉惠娟)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上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因家庭支出龐大情形下,向美商花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洲 信託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多家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致累積債務 達新台幣 (下同)0000000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後經 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達成分期還款協議 ,同意自民國95年6月起,分80期,每月還款34546元方式償 債,已繳交3期,協商當時係任職於齊揚工程有限公司,該 公司於96年7月間倒閉,收入銳減及求職不順,兼作保險、 直銷工作,收入不隱定,而其每月尚須支出付個人生活費、 家庭雜支等開銷,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使履行已成立 之協商內容顯有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 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協議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協商繳款明細、綜稅所得資料查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為證,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5日上午12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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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