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智龍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104 年5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5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
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於105 年12月間成立前置協商,惟
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表示至一
定清潔公司上班後薪資銳減至2 萬元,請說明到職時間、每
月薪資數額及公司地址、負責人姓名,並請提出現在職證明
(需含薪資數額證明)及最近3 個月之薪資單影本。
㈡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
七、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段00巷0 號」房屋
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
屋開銷?
八、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及有線電視共2,500 元及生活
日用品雜支5,000 元之必要性為何?
九、請釋明聲請人薪資每月約2 萬元而勞健保費竟高達4,000 元
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釋明聲請人配偶劉薇薇為59年生,目前正值壯年,為何有
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配偶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
聲請人及其配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
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劉薇薇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