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整更(一)字,97年度,1號
TPDV,97,整更(一),1,20081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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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更㈠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謝文欽律師
      鄭涵雲律師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代表全體員工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謝震武律師
代 理 人 王嘉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 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 法第1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遠 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航空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 國97年7月17日變更為乙○○,其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 其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見本院97年度整抗字第38號卷一第225頁)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 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 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公司為前 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條定有明文。次按多 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 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 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 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 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1 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



工會本身並非遠東航空公司之債權人;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固主張其經理事會通過而由其代表遠東航 空公司之債權人即全體員工提起重整之聲請云云。然遠東航 空公司員工對遠東航空公司之薪資債權、退休金債權乃其個 人對遠東航空公司之債權,再依遠東航空公司員工產業工會 章程第5條規定,代表會員提出訴訟或非訟聲請並非工會之 任務;又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代表全體會 員提出本件重整聲請未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復未釋明其受 全體會員選任為當事人之文件,經本院於97年8月19日調查 期日命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於七日內補正 其具當事人適格之證明文件(見本院97年度整字第3號卷二 第128頁),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雖於97 年8月27日具狀請求延長前開七日之期限,本院復於97年9 月9日命其再補正(見本院97年度整字第3號卷第132頁及第 133頁),然迄今仍未提出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不具提出重整聲請之當事人 適格,其聲請遠東航空公司重整部分,應予駁回,先予敘明 。
三、本件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擁有帛琉航線之獨家航權,而聲請人在帛琉當地經 營多年,早已與當地累積深厚之情誼,並有長久以來之合 作關係,且聲請人安排之飛機機型及航班之安排,皆完全 符合帛琉當地之需求,雖聲請人目前適逢財務困境面臨停 飛之命運,並由第三人中華航空公司取代該航線,惟帛琉 當局表示對於中華航空公司之機型行航班安排等皆不滿意 ,仍持續對聲請人釋出善意希冀協助聲請人復航,日前聲 請人董事長親赴帛琉訪談時,帛琉當局除表示願意積極協 助復航事宜外,甚至表示連聲請人積欠之債務亦可協商, 顯示聲請人長期以來之努力深獲肯定,而聲請人所擁有該 獨家航線,亦有不可取代之價值。
(二)聲請人擁有五十年航空業經營服務經驗,目前兩岸直航條 件已趨成熟,且政府已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故聲請人確 有競爭利基,關於濟州中轉市場三通接駁至無直航城市( 如杭州、無錫、瀋陽)部分,仍有商機,聲請人亦將爭取 日本包機,以期能有雙向客源收入。
(三)聲請人已擬訂重整方案及營運計畫,其中包含未來轉型之 具體規劃,是聲請人確有重整之價值:
1、為因應油價飆漲及營運成本大幅增加等不利因素,聲請人 預計101年度轉型為「廉價航空公司」,其具體作法為改 變產品服務方式以降低營運成本及壓低票價,強化服務人



員之熱忱,以鞠躬代替點心,以微笑表達關心,用軟體的 服務代替硬體設施,以全新形式服務之航空公司做明顯區 隔,劃分客戶群及建立競爭優勢。
  2、聲請人將拓展「飛機維修業務」,聲請人之機務部門持有 多國民航主管機關核發之維修場證照,包括FAA、CAAC(大 陸)等修護證照,維修能力亦為業界所肯定,隨著兩岸三 通陸續開放,將可全力配合通航後之需求,發展成以維修 為專業之航空公司,而未來預計之維修規劃分為:機體維 修能量規畫(停機線/A/CCh eck)、發動機及APU維修能量 規劃、附件維修能量規劃及補給管理作業等。
(四)對於募集資金部分,聲請人提出新台幣(以下未標明幣別 者,均同)50億股之「股權認募協議預約書」及馬來西亞 商亞航有限公司之協助聲請人改善營運計畫草案;及第三 人陳文正其為創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最大股東,而 陳文正有出具投資意向書及檢附UBS銀行所出具之3,500 萬美金之存款證明證明已有特定人有投資意願及資金。另 第三人陳宗基亦出具投資意向書。
四、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  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 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 ,達成企業維持及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 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 ,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 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參照), 故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為綜 合判斷。在財務方面,應考量公司之現存資產及負債。在業 務狀況方面,除考量公司各部門之經營價值、經營規模、現 金流量外,尚應考量公司協力廠商、公司員工以及債權銀行 與公司間之互信,於重整後得以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 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倘若公司之財 務結構、營運狀況不能改善;其與債權銀行及員工間之互信 不足,難以協商重整方案之償債計畫應認該公司已非依公司 法之公司重整制度所得重建更生,自應駁回重整之聲請。五、經查,本件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之財務存在鉅額之虧損,於 重整後已難期待其能達到收支平衡,並無重整更生之可能:(一)本件經本院依公司法第285條規定選任羅芳蘭會計師、施 中川會計師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 項調查,羅芳蘭會計師於97年11月17日提出之重整檢查人 報告(下簡稱檢查報告一)、施中川會計師於97年12月間



提出重整檢查人報告(下簡稱檢查報告二),上開檢查報 告一之檢查意見為:
1、依據遠東航空公司自結96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所示,遠東 航空公司之資產總額9,214,661,000元,負債總額10,734, 202,000元,其中流動負債3,983,910,000元,長期負債 5,510,608,000元,其他負債1,239,684,000元(見檢查報 告一第35頁第37頁),其財務危機之主要成因係因遠東航 空公司財務資源不足,以公司資產抵押取得生財器具,所 產得的收入效益原尚可維持盈餘,但因外部經營條件(替 代性運輸工具的競爭、油價高漲)、內部因素(管理高層 涉嫌掏空公司資產約20億元),致收入效益被抵銷殆盡( 見檢查報告一第36頁至第37頁、第40頁)。 ⑴96年度國際油價持續走高,期間雖有回軟,但仍在高檔震 盪,加上航空公司競爭激烈,使得票價無法相對提高,對 營運成本之負擔及獲利都成造莫大壓力。
⑵台灣高鐵於96年11月通車後,搶食國內航空業大量市場, 致全體航空公司國內線載客率逐步下降,而遠東航空公司 大部分營運收入來自國內航空市場,其所受之衝擊甚為明 顯,其國內客運之營收大幅減少。
⑶根據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狀所載,遠東航空公司前經 營管理階層利用轉投資及挪用方式,涉嫌掏空遠東航空公 司約20億元資金,致遠東航空公司可運用資源流失。 2、從而,由上開檢查意見及目前市場情況可知,聲請人外部 經營條件之油價高漲部分雖已較為緩和,但油價仍具有不 確定性,且替代運輸工具之競爭依然存在,且內部財務狀 況不佳之因素仍未排除,其財務狀況尚仍處於高度不良狀 況。
(二)依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92年至97年第2季之財務報表(96 年、97年第1季、第2季之財報務表未經會計師簽證,為遠 東航空公司自結)所示,除93年度有稅後淨利34,737, 000元外,其餘年度均為虧損狀態,其中95年度虧損 388,547,000元,96年度虧損擴大為6,788,135,000元,97 年度第1、2季的虧損金額分別為1,203,822,000元、 1,876,587,000元(見檢查報告一第26頁),合計為 3,080,409,000元,其財務狀況惡化情形迅速,顯見,面 對臺灣高鐵通車對國內航空客運方面載客量之衝擊及國際 油價價格飆漲等問題,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雖致力轉往國 際客運發展,並持續做油料避險規劃,仍無法有效解決上 開問題對該公司營運狀況所造成之衝擊致生鉅額虧損;又 聲請人遠東公司92年至97年第1季及第3季遠東航空公司



淨值總額分別為3,101, 420,000元、3,104,996,000元、 2,634,731,000元、3,705,158,000元、-1,519,541,000元 、-2,754,161,000元、-3,426,926,000元,其資產明顯已 不足清償其債務,且負債情形嚴重。況且,依櫃檯買賣中 心97年4月14日證櫃監字第0970004147號函示:依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所載,無形資 產定義須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及 「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我國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 查綱要第5條及第8條之規定,現行航權管理機制係航空公 司申請指定營運新航權,需向交通部民用民航局(下稱民 航局)提出申請,並經民航局就政策面及技術面因素審查 後,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營運,航空公司不需為取得新 航權支付特許費用或權利金,且民航局得廢止原指定航權 ,是航權資產之原本是否能可靠衡量及是否可被企業控制 ,尚有疑義,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所謂無形 資產之定義,實務上尚無定論,是遠東航空公司所稱其航 權可依公平價值認列無形資產之論點,有待商榷等語(見 外放證物上開函示第5頁),顯見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稱 其擁有帛琉等航權甚有價值,實有疑義。
(三)再依櫃檯買賣中心97年4月14日證櫃監字第0970004147號 函示內容:依遠東航空公司96年度自結財務報表顯示,應 收款項計1,244,466,000元,其中應收吳哥航空公司款項 791,560,000元,約佔應收項63.6%,吳哥航空公司未依合 約之付款條件付款,且核有將到期票據予以延票之情事, 遠東航空公司雖表示已於97年1月取得3筆吳哥航空公司於 柬埔寨之土地為債權之擔保品,惟經核該公司僅取得硬執 照(類似土地權狀),且未有相關債權保全措施,倘吳哥 航空公司未來無法償還帳款,遠東航空公司是否能夠拍賣 該土地取償,尚有疑慮,另該擔保品之價值是否足以清償 前揭帳款,亦有疑慮,故其應收帳款收回之可能性核有疑 慮。另該公司帳上預付款項434,593,000元,其中預付包 機款133,336,000元,主要係開拓濟州中轉青島航線之預 付履約保證金,惟青島為軍用機場,其降落航點特殊,該 航線截至目前尚未開航,故該預付款項是否具未來經濟效 益,需視未來現金流入之可能性,又該公司96年自結財務 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表相關數字可能將 有所調整(見外放證物,上開函示第4頁),顯見聲請人 財務狀況,除了增資及向外募集資金外,並無其他收入之 可能。
(四)又依遠東航空公司自結96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所示,遠東



航空公司之資產總額9,214,661,000元,負債總額 10,734,202,000元,其中流動負債3,983,910,000元,長 期負債5,510,608,000元,其他負債1,239,684元(見檢查 報告一第35頁及第37頁)。再者,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提 出之97年10月30日重整方案所載,其有擔保負債總額為 2,088,432,000元、無擔保負債總額8,472,668,000元,合 計10,561,100,000元(見檢查報告一附件第46頁至第47頁 );又本院函詢主要債權人關於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之意 見時,大部分債權人均表示因聲請人未提出財務報表,無 法對重整案表示意見,其餘債權人雖回覆為無意見或同意 ,惟同意重整之債權人大部分均附有不得影響其債權受償 之條件,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回覆反對重整,依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7年10月6日銀局㈡字第09700385790 號函表示,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債權銀行團於97年9月18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與會之債權銀行除京城商業銀行及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表示支持重整外,其餘則表示無法對重整 可能性及重整價值表示意見(見本院97年度整更(一)字 1號卷二第199頁);又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上開97年10月 30日所提出之重整方案修訂版「肆、六」關於重整債權及 債權清償中,固對於有擔保債務及無擔保債務分別提出清 償辦法,惟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並未與債權人就其重整方 案中債務清償辦法進行協商或達成任何協議,是債權人是 否能接受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實有疑議;況該 清償方案中,關於有擔保債權之清償方案中須依擔保品之 種類不同而降低利率或不計利息,而以不動產及遠東航空 公司轉投資股票為抵押品之銀行債權,超出擔保品價值之 債權金額則併入無擔保債權;關於無擔保債權之清償方案 ,則打折後分期清償,其中方案一為清償本金6%(即免除 債務94%),方案二為清償本金13%(即免除債務87%), 且其中僅清償本金3%清償,其餘10%部分則以債作股,又 不論方案一或方案二均於重整裁定確定後不予計息(上開 97年10月30日重整方案第48頁至第51頁),故其打折數額 甚高,嚴重影響債權人之債權,不符合大部分債權人同意 重整之條件,實難認可獲得大部分債權人之同意。(五)聲請人雖主張重整計畫初期預計私募資金18億元以支付復 航初期各項成本支出及改善財務結構,且其已獲特定人同 意投資,可獲得相當之資金挹注云云。查遠東航空公司如 欲維持過去經營規模進行重整,以現有之市場規模而言, 必須有足夠資金長期支援(見本院97年度整更(一)字1



號卷二第178頁),且依遠東航空公司重整計算書所撰, 在復航初期應備有約1711,000,000元,然該現金亦可能再 耗用減少,故遠東航空初期預計私募資金1800,000,000元 以支應所需,其資金必須到位,方可使短期復飛計算得以 執行(上開檢查報告一第71頁),故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 於復航初期即必須引入18億元之資金,始有繼續營運之可 能。惟查,聲請人固曾於提出50億股之「股權認募協議預 約書」及馬來西亞商亞航有限公司之協助聲請人改善營運 計畫草案(見本院97年度整抗字第38號卷第57頁及第60頁 至第65頁),惟其均尚待投資方評估且未經投資方簽字, 則其是否確實提出資金投資及投資金額,均不確定;又聲 請人雖另提出第三人陳文正之投資意向書證明已有特定人 有投資意願及資金,然其資金係存在香港,能否達成具有 不確定性(見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97年11月20日陳報狀後 附投資意向書及檢查報告一第116頁),且觀之該投資意 向書所載,其投資之前提條件包括遠東航空公司與各主要 債權人必須能達成一定條件之協議,且其協議內容需得立 書人之認可等,其條件實為空泛不明確,況其投資金額以 以10億元為上限,即其投資金額並不明確;另聲請人遠東 航空公司所提出第三人陳宗基之投資意向書(見本院97年 度整更(一)字1號卷三第205頁),其投資條件亦包括遠 東航空公司與債權金融機構達成一定條件之協議,則其投 資條件仍然空泛,實難認其等確有投資誠意,況其投資金 額僅2億元,仍不足以支應復航初期之開銷,則即使准許 遠東航空公司重整,仍難認其能順利復航營運。六、依遠東航空公司目前之業務狀況,無法認有重整更生之可能 :
(一)主管機關民航局97年3月31日空運計字第0970009814號函 所示(見外放證物),可知:
1、依據遠東航空公司提供之資料,該公司95、96年度業內營 收主要來自國際及國內定期航線收入,約佔業內總營收之 67%- 79%,其餘包機營收約佔9.8%-11.7%,濕租營收約佔 7.7%-16.2%,維修及其他營收僅佔業內總營收不到5%之比 例。而臺灣高鐵自96年通車營運後,對國內航空市場造成 衝擊,遠東航空公司96年國內航線營收較95年國內航線營 收減少42.2%,其餘項目96年度營收則較95年營收成長 32.6%,由於國際航空燃油價格高漲,經營成本提高,然 整體營收未見成長,導致該公司96年度業內虧損較95年大 幅增加。面對國內線市場持續萎縮、國際市場難以開拓, 市場供過於求,業者僅能縮小經營規模、合併或退出市場



遠東航空公司因過去業外投資虧損、高鐵通車造成西部 航線大幅萎縮,國際油價高漲,加上長年虧損但未適時辦 理減增資、應收帳款回收過長,終止資金調度發生困難。 未來雖可能有兩岸通航之新市場(現已開放兩岸直航包機 ),惟遠東航空公司能否順利獲配航線經營權等變數(遠 東航空公司並未受分配包機直航之航權,參民航局網站資 料),現階段遠東航空公司宜回歸本業經營,由現有股東 增資或引進新投資人挹注資金,改善財務體質,並重新制 定經營策略、調整經營重心,以應未來發展契機。 2、遠東航空公司機務部門持有多國民航主管機關核發之維修 廠證照,人員資歷完整、經驗豐富,在兩岸關係持續改善 情況下,維修大陸籍航空器是一潛在市場,該公司應有其 發展之空間與優勢,又遠東航空公司員工迄今仍支持公司 ,對公司經營向心力強。
3、現階段遠東航空公司需有資金挹注始有恢復營運之可能, 本局曾多次邀集該公司主要股東及投資人研商增資事宜, 股東及投資人均表示遠東航空公司進行重整始有投資之意 願,該公司能順利獲得現有股東增資或引進新投資之意願 ,改善財務體質、重新制定經營策略及維持適當機隊規模 ,未來方有發展機會,該公司如能順利增資並恢復營運能 力,則前項所述經交通部同意所停整之定期航線,仍可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申請航線籌辦及營運,另可依該 規則申請包機飛航。
(二)又依經濟部97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702314040號函:遠東 航空公司目前擁有機隊16隊,公司員工1,200人,其中機 務維修人員400人,擁有維修證照人員232人,並擁有B757 、MD82機體維修、發動機及各種附件共193項之修理能量 ,目前擁有FAA、CAA及其他國家核發之維修證照,年維修 產值約12億元,目前遠東航空公司機務維修業務主要為該 公司自有機隊,尚無承接其他公司業務,以96年國內航空 維修總產值為273.9億元之規模,其中遠東航空公司維修 產值約佔4.3 8%。該公司擁有之B757、MD82機體維修能量 ,國內其他航空維修公司(如華航公司修護工廠、長榮航 太科技公司等單位)均未有類似之能量,另據2007年1月 統計,全球目前共有1006架B757在服役中,其中亞洲地區 B757共有86架,全球有近千架MD80系列客機,目前亞洲 MD80、MD90共有167架,故該公司未來亦有機會提供亞太 地區相關機隊維修支援服務。鑑於目前國內僅遠東航空公 司擁有B757、MD80之維修能量,若遠東航空公司進行重整 ,有助保障其具專業維修證照之員工工作機會,避免人才



流失,並可維持航空工業維修產值,保存其所擁有B757、 MD80維修能量,此外未來亦可以現有能量為基礎,拓展維 修服務營收,兩岸直航後,亦可爭取代理維修業務,提高 我國航空事業整體利益(見97年度整字第一號卷二第 419頁至第420頁)。
(三)上開檢查報告亦認為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之價值在於員工 及營運經驗等無形資產,公司過去服務品質、飛安紀錄及 維修體系廣受外界肯定(見檢查報告一第120頁至第121頁 ,檢查報告二第72頁至第73頁)。
(四)從而,依上開民航局及經濟部之函示暨檢查報告,聲請人 遠東航空公司之現存之價值在於員工及營運等無形資產, 且過去服務品質、飛安紀錄及維修體系廣受外界肯定。(五)惟查:
1、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雖於重整計畫中預計現金增資或私募 公司債方式募集資金20億元至30億元(見上開97年10月30 日修訂版重整計算第34頁),以支付營運費用及改善財務 狀況,然對於初期所需資金之來源部分,如前所述,其尚 無確定來源,又關於增資及私募公司債部分,以聲請人遠 東航空公司之財務及營運不健全之狀況,在目前全世界經 濟不景氣、全球股市一片慘淡,國內線航空公司業者於96 年度及97年上半年度多呈虧損狀態,而離島空運市場雖有 一定需求,但在其他業者競爭下,遠東航空公司再進入市 場之獲利空間亦屬有限;在國際航線部分,遠東航空公司 員經營之航線除帛琉及佬沃航線外,大致呈虧損,原經營 重心之濟州航線另有復興航空競爭之情況下(見97年度整 更(一)字第1號卷二第177頁之民航局97年9月25日函) ,則投資人是否有足夠信心購買其公司債,自非無疑,實 難認為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能取得足夠之資金挹注。 2、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所具有之有向心力之員工及過去的服 務品質、飛安紀錄等營運資產固為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之 重要無形資產。然主管機關及檢查人關於重整之建議,均 主張聲請人應進行企業瘦身,規劃適當的機隊、人力規模 ,以小而美及廉價方式恢復營運(民航局97年9月25日空 運計字第0970029277號函,本院97年度整更(一)字1號 卷二第178頁、上開檢查報告一第123頁),且依聲請人遠 東航空公司重整計畫,其計畫於101年轉型為「廉價航空 公司」,並預估於98年度至105年度所留人力約為510人( 以重整計畫修訂版營業成本中列人力130人及營業費用中 所列人力380人合計,見上開97年10月30日重整計畫修訂 版第40頁至第41頁),而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原有之員工



人數為1,113人(本院97年度整字第3號卷一第1頁之聲請 重整狀,及第9頁至第45頁之員工資料名冊),現仍在職 者有934人(見97年度整更(一)字1號卷二第222頁), 依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提出之重整計畫,至少應裁員50% ,則上開主管機關及檢查人認為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之重 要無形資產之員工,是否存在,已非無疑,又依聲請人遠 東航空公司所主張其將調整經營策略,改變為廉價航空, 則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過去令人滿意之服務品質是否存在 ,亦有疑問;至於良好之飛安紀錄,須賴飛行技術高超及 經驗完整之航空器駕駛員、充足維修人力、財力,而交通 部已核准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自97年6月11日及同年7月24 日起分別停止國內及國際定期航線之營業(見檢查報告一 第110頁),其駕駛人員已停止飛行約半年,如要復飛尚 須一段時間之重新訓練,且其航空器駕駛員執照亦應屆期 (見本院97年度整字第3號卷第154頁及第180頁之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聲請狀),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 則,須辦理重簽,而此一問題之解決均須付出相當之時間 及費用,況依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目前之財務狀況及重整 計畫中對人員之裁減,是否仍能維持過去的飛安品質,亦 不免令人生疑,故本件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所主張其所擁 有之重要無形資產,尚不足以支持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重 整更生。
3、關於維修市場開發部分:依據上開檢查報告一所載聲請人 遠東航空公司過去五年之營運情形,就92年至97年第2季 之營業收入結構分析表之記載,聲請人92年至96年及97年 第一、二季之營業收入中,維修收入金額分別為 23,034,000元、289,702,000元、162,526,000元、 143,725,000元、84,346,000元、12,353,000元、 14,387,000元,分別占營業收入百分比為0.38%、3.95%、 2. 24%、1.80%、1.14%、1.00%、0.87%(見上開檢查報告 一第28頁),其比例甚低,其為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所帶 來之營業收入助益甚微,而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雖於重整 計畫中計畫拓展維修市場,並預計自98年至105年各年度 可獲得介於58,824,000元至153,846,000元之收入(上開 97年10月30日重整計畫修訂版第39頁),惟聲請人遠東航 空公司所預計之收入金額介於聲請人過去5年之維修收入 之間,其是否能帶來之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所預期之營業 利潤尚不能確定,且依目前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之維修規 模,其欲拓展維修市場亦須增加維修場地、設備及取得相 關地區、國家證照等支出,就該部分所需增加之成本支出



,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在重整計畫中並未具體說明、計算 ,且未考量其他競爭對手如香港、澳門地區之維修市場之 狀況,是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是否確能拓展維修市場及該 項業務是否能對遠東航空公司之財務狀況有所助益,尚非 無疑。
4、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於重整計畫中對於復飛後之客運營收 之預估部分:國內航線部分因本島之替代交通工具之興起 ,搭機人數銳減,國內其他航空業者因不堪虧損而陸續退 出市場,然民航局為保障偏遠地區民眾交通便利性,表示 兩岸包機及國際航線分配將與國內虧損航線一併考量,並 且會要求取得虧損航線之航空公司每週維持一定航班數。 但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於國內航線部分雖僅規劃「台北- 馬公」、「台北-金門」等不受其他交通工具競爭之航線 ,惟忽視其他業者之競爭,其對於國內航線之營業收入, 尚嫌不切實際;關於兩岸直航部分,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 雖於97年11月7日受邀參與民航局舉辦之航線、航班分配 協商會議,但遠東航空公司並未受分配航權;縱其將來可 受分配,所分得之航線亦非全屬熱門航線,則載客率可否 如其預期亦不得而知,而依目前周未包機之載客情形,大 陸遊客來臺情形並不如預期熱烈,兩岸直航後之載客情形 亦有待時間證明,況目前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之「台北- 金門」及濟州島航線之載客率,係依靠金門小三通及經濟 州島中轉大陸而來,兩岸直航後,該部分之載客率勢必受 其影響,然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之重整計畫中就此部分亦 未提及,其對於營業收入之預估即屬過分樂觀,而不切實 際(檢查報告一第112頁,及本院97年度整更(一)字第 1號卷二第178頁之民航局97年9月25日函關於重整可能性 部分)。
5、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之重整計畫太過籠統,對於恢復營運 所需資金之來源過於不確定、未考量債權人團等高度不確 定性因素、對於債務清償計畫過於樂觀、對於恢復營業初 期可能產生之復飛成本、員工資遣復聘之資遣費及人事成 本、拓展維修業務支出等費用之數額及資金來源之評估過 於簡略、對於未來之營業收入過於樂觀,是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重整計畫,本件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無重整之可能。七、綜上所述,本件遠東航空公司就其財務方面顯已處於無重建 更生之可能,至於本件依主管機關民航局、經濟部及檢查人 之報告雖認為只要有資金挹注、及進行維修市場的開發及進 行企業瘦身,規畫適當的機隊及人力規模,使營運走出困境 ,則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仍重整更生之可能,然因遠東航空



公司負債情形嚴重,資金缺口甚鉅,在未能取得充足且確定 之資金挹注,未能取得債權人之支持之情形下,檢查人及主 管機關所建議之公司調整方案,在目前之情況下,尚無法經 由重整程序進行,自難認聲請人遠東航空公司於重整後可以 達到收支平衡甚至有盈餘可供攤還。從而,本件聲請人遠東 航空公司聲請重整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 遠東航空公司固聲請命其公司董事長到場以powerpoint具體 說明公司未來營運方向及重整決心部分,因本院依卷附之重 整聲請狀、重整計畫及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已足判斷聲請 人遠東航空公司之重整價值,本院認無通知聲請人遠東航空 公司董事長到場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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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代表全體員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