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7年度,643號
TPDV,97,審重訴,643,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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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643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眾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紀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紀通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紀通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萬捌仟
     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請遵期
     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世紀通公司部分雖以其之法定
     代理人為乙○○,然被告世紀通公司業經解散在案,
     有被告世紀通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
     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被告世紀通
     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乙○○
     ,是原告所列被告世紀通公司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之情形,請併查明是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
 查明被告世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及
 目前真正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有錯誤,並應具狀更正之,
 暨提出被告世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含董監事名冊)、目前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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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眾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