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建銘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件: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 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 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 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 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調解中陳稱現任職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 乙職,每月薪資臺幣(下同)4 萬餘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 戶明細等)。
三、聲請人之配偶江麗美正值壯年,應有工作能力,不應由聲請 人扶養;而在聲請人積欠多筆債務下,亦應工作分攤家計, 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工作而須聲請人扶養之理由?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父親蘇萬發民國103 、104 年度所得及財產資 料,並蘇萬發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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