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7年度,149號
TPDV,97,審重訴,149,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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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約定書第16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彪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彪記公司)於民國95年2 月27 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伊借款4 筆,金額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各該借款期間及利息之 約定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 為到期,並自遲延付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照約定利 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彪紀公司自97年6 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借 據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清償剩餘債務,迄今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息、違約 金未清償。被告丁○○戊○○丙○○既為各該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 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及簡易 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 2 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8,617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68,817元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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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7.07.06│ │自97.08.07起至清償日止│
│1 │1,513,313元 │起至清償│4.29%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 │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2 │ 872,154元 │ 同上 │6.39% │ 同上 │
├─┼──────┼────┼───┼───────────┤
│ │ │97.07.09│ │自97.08.10起至清償日止│
│3 │2,215,867元 │起至清償│6.43%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 │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6.28│ │自97.07.29起至清償日止│
│4 │2,222,326元 │起至清償│7.5%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 │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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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利息 │還款方式│ 違約金 │
│號│ │ │ │ │ │
├─┼──────┼─────┼──────┼────┼────────┤
│1 │2,000,000元 │ 97.02.05 │按年息4.294%│自借款撥│如遲延還本或付息│
│ │ │ 至 │計付。 │付日起,│,本金自到期日起│
│ │ │ 98.10.05 │ │以1個月1│,利息自繳息日起│
│ │ │ │ │期,依年│,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金法按期│內按原利率10 %、│
│ │ │ │ │定額平均│逾期超過6個月按 │
│ │ │ │ │攤還本息│原利率20%計算。 │
│ │ │ │ │。 │ │
├─┼──────┼─────┼──────┼────┼────────┤
│2 │1,000,000元 │97.02.05 │按所選指標利│ 同上 │ 同上 │
│ │ │ 至 │率加碼年息 │ │ │
│ │ │100.02.05 │3.665%機動計│ │ │
│ │ │ │息,現為年息│ │ │
│ │ │ │6.39%。嗣後 │ │ │
│ │ │ │指標利率調整│ │ │
│ │ │ │時,自調整日│ │ │
│ │ │ │起,按調整後│ │ │
│ │ │ │之年息計付。│ │ │
├─┼──────┼─────┼──────┼────┼────────┤
│3 │3,500,000元 │ 96.05.08 │按所選指標利│ 同上 │ 同上 │
│ │ │ 至 │率加碼年息 │ │ │
│ │ │ 99.05.08 │2.74%機動計 │ │ │
│ │ │ │算,現為年息│ │ │
│ │ │ │6.43%。嗣後 │ │ │
│ │ │ │指標利率調整│ │ │
│ │ │ │時,自調整日│ │ │
│ │ │ │起,按調整後│ │ │
│ │ │ │之年息計付。│ │ │
├─┼──────┼─────┼──────┼────┼────────┤
│4 │10,000,000元│ 95.02.27 │按固定年息 │按期於每│ 同上 │
│ │ │ 至 │7.5%計付。 │月27日定│ │
│ │ │ 98.02.27 │ │額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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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