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原 告 東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原告擴張訴之聲
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51,19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49,11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0,402元,尚應補
繳新台幣8,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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