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8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臺北市
被 告 乙○○
吳祖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王令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叁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書第5 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順公司)於民國95年12 月15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委任保證契約 ,約定伊就被告鼎順公司承攬訴外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亞公司)「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世界水域館新 建工程」在新臺幣(下同)5,310,496 元範圍內簽發保證文 件,並約定如因被告鼎順公司未克履行而由伊代償保證款項 時,被告鼎順公司應如數償還,並自伊墊付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墊款當日伊之基準利率與放款利率加碼標準核算利率 計付利息,及自墊付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伊並於同日依約簽 發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㈡嗣被告鼎順公司因工程進度落後無力履約,伊乃依新亞公司 要求,分別於97年6 月10日、97年8月8日賠付工程保固責任 金948,864元、1,265,040元,並簽發支票2 紙予新亞公司。 ㈢詎被告鼎順公司未依約清償債務,結欠伊2,213,904 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甲○○、乙○○、吳祖 仁既為被告鼎順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兩造間之委任保證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則抗辯:
㈠依系爭委任保證契約書之約定,被告鼎順公司應提供與履約 保證金同額之擔保物予原告作擔保,故該公司曾提供面額 2,125,000 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予原告設定質權, 又依委任保證契約書第3條第2款之規定,鼎順公司同意原告 代償保證款項時,原告得自行處分擔保物取償。詎原告不依 系爭保證契約就擔保物取償,逕行提起本件訴訟,伊爰依民 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主張就上開定期存款與原告請求金額 互為抵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鼎順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其訂立委任 保證契約,且其業代被告鼎順公司償付新亞公司 2,213,904 元,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委任保證契約書、履約保證金保 證書、連帶保證書、新亞公司收據暨支票影本等件為證,復 為被告所不爭,堪予信實。
㈡按系爭委任保證契約書第3 條約定:「如因立約人(即鼎順 公司)未克履行而由貴行(即原告)代償保證款額時,立約 人均願如數償還,並自貴行墊付之日起至立約人償清之日止 ,按照墊款當日貴行『基準利率』與『放款利率加碼標準』 核算之放款利率計付利息,並自墊付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加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原告既已分別於97年 6月10日、8月8日代鼎順公司給付新亞公司保證款948,864元 、1,265,040 元,即得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鼎順公司償還 前開款項並加計利息、違約金。被告雖辯稱:鼎順公司曾提 供定存單設定質權予原告,原告應就該定存單取償云云。惟 查:原告否認鼎順公司曾就系爭委任保證債務提供定存單予 其設定質權,對此利己之事實,被告並未能舉證證明之,所 言難認為真,其另主張得以該等定期存款與系爭債務互為抵 銷云云,亦非可採,併予指明。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委任保證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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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墊款金額 │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 │ │ ├───┬──────┤利率 │
│ │ │ │年利率│期間 │ │
├──┼──────┼───────┼───┼──────┼────────┤
│⒈ │948,864元 │948,864元 │4.73% │自97.06.10起│自97.07.11起至清│
│ │ │ │ │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個月內者按原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原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 │自97.08.08起│自97.09.09起至清│
│⒉ │1,265,040元 │1,265,040元 │4.73% │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個月內者按原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原利率20│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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